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一六二號
移 送 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中分一社
維字第0九二00000四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緩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一時十分許。 ⑵地點:台中市○○路○段五號「戰鬥小子網路」網路店。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賴君岳(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生) 於深夜聚集其內,使用店內電腦上網打玩電腦遊戲,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賴君岳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