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2年度,153號
TCEM,92,中秩,153,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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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一五三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中分三刑
字第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保險套參只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二五八巷二八號欣亞旅館二一0號房。(三)行為: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陳進運柯賢坤於警訊之供述。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四)保險套三只扣案為證。
三、扣案物品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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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