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秩字第一五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中分一社維
字第0九二00000三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 ⑵地點:台中市○○○街一三三號九樓「邁可撞球場」。 ⑶行為:「邁可撞球場」提供撞球設備供人遊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 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為該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