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字,92年度,201號
TCEM,92,中交簡,201,20030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外,並將犯罪事實欄第五行關於「甲○○所有之5Q-9707號自小客車」之 記載,更正為「長林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5Q-9707』自小客車」。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高低 、肇事之情節以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長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