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宜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十萬零二千五百九十五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三百
七十七元,折合新台幣為一千一百三十一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零八十六元。
(二)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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