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2年度,29號
LTEV,92,羅簡,29,20030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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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宜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十萬零二千五百九十五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三百
   七十七元,折合新台幣為一千一百三十一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
   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零八十六元。
(二)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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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展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