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
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柒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