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勞簡字,92年度,1號
LTEV,92,羅勞簡,1,2003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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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
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柒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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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