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崇
送達代收人 查名忠
右原告與被告一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陸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元,茲扣除
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捌元未據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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