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129號
TYEV,92,桃補,129,200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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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崇
  送達代收人 查名忠
右原告與被告一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陸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叁元,茲扣除
  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捌元未據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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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