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誠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
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呂國誠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音樂光碟片壹佰叁拾壹片、影音光碟片伍拾玖片、新臺幣伍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呂國誠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月 二十一日止,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謙」之成年女子提供侵害著作權之影 音及音樂光碟片及擺設攤位,而由呂國誠看管攤位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