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九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
○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信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甲○○於車禍事故發生後,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警方自行申告其犯罪 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 定減輕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