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1年度,513號
SYEM,91,營簡,513,200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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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六三二0號及第七八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在公有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從事耕地灌溉之開發及利用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龍玉指述 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羅榮雄李文宗證述明確,及有現場照片十二張、台灣省嘉 南農田水利會水利妨害查報相片四張幀附卷可佐。又系爭土地業經行政院依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告為山坡地之事實,亦有台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 月八日府農林字第0九一○一六三九二六號函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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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