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382號
TNDV,106,司票,2382,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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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高碧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周志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 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周志偉已於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前之民國105年1月24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 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猶 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 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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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