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6年度,44號
GSEV,106,岡簡,44,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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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竹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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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