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小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靜協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五三0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本院九十一年票字第一五三0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簽發,簽名並非真正,且另一共同發票人乙○○(原告之媳 婦)離家年餘,期間無任何聯繫,系爭本票係乙○○離家期間所簽發,原告未與 乙○○共同簽署系爭本票事實甚明,原告亦未授權乙○○簽署蓋章原告姓名,原 告自不應負擔此項本票債務;原告與被告不相識,被告應負舉證雙方是否有借貸 關係,原告對此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訴請確認被告執有本院九十一 年度票字第一五三0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