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六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孫伯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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