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六號
原 告 榮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真榮
右原告與被告冠樺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叁拾叁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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