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1年度,457號
CHEV,91,彰簡,457,200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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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繁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三十二萬元(不服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二百八十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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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