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繁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三十二萬元(不服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二百八十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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