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彰化簡易庭(刑事),彰簡字,92年度,78號
CHEM,92,彰簡,78,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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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宋火煌指訴。⑶ 報帳單及憑單式請款單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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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