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保險簡字,91年度,3號
PTEV,91,屏保險簡,3,20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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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保險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予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丙○○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七日以父親即訴外人郭騰祥為被 保險人,向被告投保甲○人壽二十年繳費配偶型終身壽險契約,同時附加個人傷 害保險新台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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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