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1年度,700號
SLEM,91,士簡,700,200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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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七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二七七
號),本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審酌告訴人柯威廷所受傷勢,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素行、犯後自白犯行,態 度尚佳,且查無前科犯行,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可稽,素 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酌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許辰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俊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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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