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費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2年度,61號
NTEV,92,投補,61,200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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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六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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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