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薛榮永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對被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 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叁元,應為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湯文億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