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許蕙寶律師
被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朝圳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南投縣魚池鄉甲○○○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石榮寬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二十六地號土地 上部分土地,並在其上建築地上物,請求拆屋還地。惟查被告主張伊等對上開土 地係有權使用系爭土地,業經法院於訴外人即原告之前手,亦即原地主李振裕對 被告起訴之拆屋還地事件為敗訴確定後,訴外人李振裕竟將上開土地轉讓給原告 ,故對原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 號受理在案。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 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