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投秩字,92年度,3號
NTEM,92,投秩,3,2003022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秩字第三號
  移 送 機 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投草警
刑社維字第0九一00二二二一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 ⑵地點:南投縣草屯鎮○○路二六九號(宥宥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張議中(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生)、黃家禧(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九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   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少年張議中黃家禧之供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為應處罰鍰新臺幣六千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