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北港簡易庭(刑事),港交簡字,92年度,16號
PKEM,92,港交簡,16,200302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第三行「UQJ-三二六號」應更 正為「OQJ-三二六號」,於第四行「撞及」下加「黃佩欽所有而」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ㄔX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