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1年度,668號
FSEV,91,鳳簡,668,20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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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甲○○○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傑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施介元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其餘如主文第一項。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十二年十四日間,陸續向原告 購買空心鉚釘、平頭螺絲、華司、平頭田機械牙、平頭木螺絲、有頭內六角螺絲 、平頭十字尖尾、內六角、四角螺母、四頭螺絲、六角螺母等物,含稅總計金額 為四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十八元,被告僅給付二十九萬三千三百六十元,另扣除原 告同意折讓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元,被告尚欠十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元未付,爰依買 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貨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㈡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空心鉚釘,其硬度僅為HRB七0至七六度,未達採購 單所載之硬度HRB八二至八八度,品質有重大瑕疵,被告知悉後即要求退貨或 者更換貨品,原告均置不理,導致空心鉚釘仍留存被告倉庫,爰以書狀送達為解 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曾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十二月十四間,多次向其購買空 心鉚釘等物,迄今尚有十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元之貨款未付,業據提出統一發票、 國內採購單、帳冊等資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真實。 ㈡被告雖抗辯: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九月七日、九月十一日、九月十五日、九月 十九日、九月二十四日及九月二十五日所訂購之空心鉚釘,已於訂單載明硬度須 達HRB八二至八八度,而原告所交付者硬度僅為HRB七0至七六度,與約定 之品質不符;並已解除買賣契約云云,經查:
⑴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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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