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342號
FSEV,90,鳳簡,342,200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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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四二號
  上 訴 人 明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乙○○○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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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