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2年度,49號
KSEV,92,雄補,49,200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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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補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孫秀鳳住宜蘭
  送達代收人 張有國
  相 對 人 甲○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成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四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
合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徐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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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