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608號
KSEV,92,雄簡,608,2003030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六О八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零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1/1頁


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