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594號
KSEV,92,雄簡,594,200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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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光武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參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
  玖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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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