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2年度,395號
KSEV,92,雄小,395,200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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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戊○○
        乙○○
  被   告 甲○○○王正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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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