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小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戊○○
乙○○
被 告 甲○○○王正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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