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再小字,92年度,1號
KSEV,92,雄再小,1,200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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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再小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再 審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
一年度雄小字第八一一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玖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定有明文。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內 容,應包括確定判決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及積極的適用法規不當兩種情形(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一號參照);另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確定判 決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 法院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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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