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06號
TNDV,106,司拍,406,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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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張國良
相 對 人 周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8月22日開立本票1 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105 年11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 欠本金2,1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 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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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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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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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長安段 │1005 │376.76 │4分之1 │
│ ├───┴────┴────┴───┴────┴────┤
│ │合併自:1010、1011地號 │
├──┼───┬────┬────┬───┬────┬────┤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長安段 │1005-3│634.40 │全部 │
│ ├───┴────┴────┴───┴────┴────┤
│ │分割自:100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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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