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六九О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麗雲即勝興當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昌
張焯明
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錦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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