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劉堯平
相 對 人 劉裕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劉裕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 臺幣(下同)8,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2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劉裕仲於①104年2月1日②104年2月1日③104年2 月1日④106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50,000元②3,250 ,000元③700,000元④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1 月31日②124年1月31日③124年1月31日④116年2月8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5月1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635,501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各1件、擔保借款約 定書影本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1件、交易往來明 細、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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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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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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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仁和路│1261-9 │8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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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東區 │仁和路│1261-13 │10.00 │1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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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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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地│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下│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出│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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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臺南市東區仁│臺南市東│3層樓房 │47│57│57│4.│10│16│19│平│鋼筋│10│平│全│
│ │65│和路227號 │區仁和段│鋼筋混凝│.7│.3│.3│83│.4│.4│4.│方│混凝│.7│方│ │
│ │ │ │1261-9地│土構造 │0 │6 │6 │ │4 │5 │14│公│土構│5 │公│ │
│ │ │ │號 │ │ │ │ │ │ │ │ │尺│造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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