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交簡字,92年度,16號
MKEM,92,馬交簡,16,200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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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馬交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君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永君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黃永君肇事前即逆向行駛,極具危險性,依常理應更加注意車輛四周情況, 以免肇事;而肇事路段為寬廣之四線道,林朝勝駕駛之車輛轉彎速度並不快,有 警訊筆錄足稽,被告竟不及注意,撞上對方車輛,顯已有不能安全操控之情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李 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吳 清 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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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