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91年度,30號
KMEV,91,城簡,30,200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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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三О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俊彥
右當事人間確認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如附圖黃色部分所示,坐落金門縣金寧鄉○○○段伍陸貳之肆號,面積參佰零肆平方公尺土地,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就如附圖黃色部分所示,坐落金門縣金寧鄉○○○段 五六二─四號,面積三百零四平方公尺土地(以下簡稱本案土地)請求登記為 所有人之權利不存在。
(二)陳述
 1、金門縣 1、金門縣政府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土地重劃為登記原因,取得坐 落金門縣金寧鄉○○○段五六二號,面積一萬一千六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之土地 所有權,由原告管理至今,被告竟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依金門馬祖東沙南 沙地區安全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主張其自五 十年一月一日至六十年一月一日期間占有本案土地,以時效取得為由,向金門 縣地政局申請登記為本案土地所有人,由該局就金門縣金寧鄉○○○段五六二 號土地複丈,將本案土地編為同段五六二─四號,並依法公告,原告於是在前 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經地政局異議處理小組調處結果,准許被告所提登記 為所有人之申請,原告因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2、本案土地於六十四年經金門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其既由政府投資辦理土地整 併及改良,性質上屬有償取得,亦與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符, 此有內政部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一三七三號函示 :「農地重劃區經施工整地之地段,其地形業已改變,原有土地界址亦無從辨 認,且地權已經交換分合重新調整分配,依法並以新分配土地視為原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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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