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劉明達
債 務 人 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劉明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墊款、保證、應收 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及票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 年9月 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②相對人劉明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債務人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 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5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於105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3,877,00 0元並簽發本票1紙,到期日為106年6月12日。詎 屆期聲請人向債務人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提示本票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劉明達及債務人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
對人劉明達及債務人王仁志即崇傑企業社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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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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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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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神農段│662 │133.4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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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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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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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73│73│14│平│加強│7.│平│全│
│ │8 │上崙里上崙街│德區神農│加強磚造│.7│.7│7.│方│磚造│39│方│ │
│ │ │401巷81號 │段662地 │ │0 │0 │40│公│ │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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