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242號
CHDM,106,簡,1242,201706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文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2 至3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毛重共計約6.7 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等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06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0500006號鑑驗書」為證 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仍未知警惕,本 案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 ,而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 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惟念其施用毒品本質上係自 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並未嚴重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高 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查獲之 毒品,且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無 論依何種方式分離,該包裝袋內仍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吸食器2組,係 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
┌──┬────────────────────────┐
│編號│名稱及數量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61公克)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94公克)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061公克)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715公克)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774公克) │
├──┼────────────────────────┤
│ 6 │吸食器2組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