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12號
FYEV,92,豐簡,12,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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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來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酈長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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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