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非訟代理人 柯智珅
相 對 人 林秀珍
許芳瑞律師即蔡明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蔡杉源、蔡青松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2月6日起至136 年2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蔡杉源於96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6年2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第三人蔡杉源自105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償還, 尚欠本金共610,5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蔡青松業已死亡,除第三人蔡 明樺外,其餘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另第三人蔡杉源亦已 死亡,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林秀珍及第三人蔡明樺取得其 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嗣第三人蔡明樺雖於105年1月9日 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5年度司 繼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許芳瑞律師為其遺產管 理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影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暨其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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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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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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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新營區 │南新段│280 │110.80 │10000分之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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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新營段660-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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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新營區 │南新段│281 │110.23 │10000分之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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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新營段660-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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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六甲區 │民生段│808 │2069.44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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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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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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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5層樓房 │62│62│平│全部│
│ │8 │周武街79巷46│營區南新│鋼筋混凝│.8│.8│方│ │
│ │ │弄1號一樓之 │段280、2│土造 │2 │2 │公│ │
│ │ │三 │81地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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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南新段1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7 │
│重測前:新營段9519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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