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一0一號
原 告 堅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興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萬二千二百九十四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百零
二元,折合新臺幣九百零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八百六十一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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