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678號
FYEV,91,沙簡,678,200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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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鴻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車輛修復需時十一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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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