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兼 原 告 黃仲豪
相 對 人
兼 被 告 黃淑娟
黃仲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仲豪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淑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仲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 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 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 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 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 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 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末按法院於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 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 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 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 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 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4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
而聲請人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為㈠確認原告為被繼承 人黃進富之繼承人;㈡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黃進富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經本院 以106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68,295元,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事件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8,370 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附表一:聲請人請求分割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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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項 目│存款金額/股票核定數額 │分割方法│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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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京城銀行(原臺南區中 │73,719元 │ │
│ │ │小企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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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 │179,627元 │由兩造按│
├─┼──┼─────────────┼───────────┤附表二所│
│3 │存款│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分行 │50,435元 │示之應有│
├─┼──┼─────────────┼───────────┤部比例分│
│4 │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72,209元 │配 │
│ │ │臺南西門路郵局 │ │ │
├─┼──┼─────────────┼───────────┤ │
│5 │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元 │ │
│ │ │臺南西門路郵局 │ │ │
├─┼──┼─────────────┼───────────┤ │
│6 │股票│震旦行3,110股 │166,07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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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票│台火4,000股 │66,000元 │ │
├─┼──┼─────────────┼───────────┤ │
│8 │股票│中環30,000股 │127,500元 │ │
├─┼──┼─────────────┼───────────┤ │
│9 │股票│ 台聚25,180股 │352,5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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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票│ 台鳳1,680股 │16,800元 │ │
├─┴──┴─────────────┴───────────┴────┤
│共計:2,304,884元 │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格為新臺幣768,295元。 │
│(計算式:2,304,884元×應繼分比例1/3=768,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
├────┼─────┤例負擔,故每人應各負擔三│
│黃仲豪 │三分之一 │分之一之訴訟費用即新臺幣│
├────┼─────┤2,790元。 │
│黃仲盟 │三分之一 │ │
├────┼─────┤計算式: │
│黃淑娟 │三分之一 │8,370元×1/3=2,790元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