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暫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俊憲
相 對 人 洪貴芸
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暫時 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 不得核發,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將兩造之未 成年子女黃婕寧帶往台中後,履次推託、拒絕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黃婕寧會面交往,影響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黃婕寧會 面交往權利,爰請求聲請人於兩造離婚事件判決確定或撤回 起訴或和解成立前,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及酌定與未 成年子女黃婕寧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
三、經查,兩造間目前繫屬於本院之106年度司家補字第975號離 婚等事件,係相對人向本院請求判決兩造離婚,以及合併請 求離婚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婕寧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由相對人任之等聲請,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審閱甚詳。是 兩造間之本案聲請,既係相對人請求單獨任未成年子女之親 權人,可認本件聲請人請求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及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等暫時處分事項 ,均顯與確保上開相對人所提出之本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 975號相對人請求離婚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婕寧之權利 義務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獨任之本案聲請有違,可認本件聲 請與核發暫時處分之要件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