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92年度,100號
FYEM,92,豐簡,100,200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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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計算機壹台、簽單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五行「汪碧華」更正為「甲○○」,及 於同欄第八行「上址查獲,」之後補載「並扣得計算機一台、簽單六張」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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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