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91年度,147號
FYEM,91,豐秩,147,20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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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秩字第一四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 移送 人 李駿男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警刑字第
0二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更正為「李駿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十三號解釋在案。復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因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應以裁定更正。三、爰依社會秩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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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