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和
許健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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