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三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
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鍾素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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