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361號
KSDV,92,補,361,200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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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木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翔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肆仟壹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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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翔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