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木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翔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肆仟壹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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